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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征稽站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08-5-15 作者:交通局
 

序号

1

项目名称

公路养路费

类别

行政征收

实施依据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交工字714

《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冀交公字[1992]233

《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养路费征收标准和开征河北省交通建设附加费的通知》冀财综字[1996]9

公开形式

公示栏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长期公开

收费依据和标准

客车每吨每月210元。

货车每吨每月190元。

货车,按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算。

汽车拖带的挂车,按核定吨位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客车和专用车辆,比照同类货车底盘标记的折合一吨位计算;没有标记载重吨位的,按最高载客人数每十人座折合一吨位计算。

农用柴油三轮车和拖拉机拖带的挂车,有标准吨位的,按标准吨位计算,没有标准吨位的,按发动机每十四点七一千瓦(二十马力)折合一吨计算。不足七点三五千瓦(十马力)、七点三五千瓦以上不足十四点七一千瓦的,分别按零点五吨、一吨计算。大型平板车,载重吨位在二十吨以下的,按核定的吨位计算;超过二十吨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五十计算。

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其自重吨位的百分之五十计算。

正三轮摩托车,按核定的载重吨位计算。

侧三轮摩托每月每辆十元;

二轮摩托车、轻骑摩托车每月每辆五元。

畜力胶轮大型车,每月每辆十元;

畜力胶轮小型车,每月每辆五元。

挂临时牌证、试车牌证的车辆,在牌证有效期内,按日征收养路费。

客货两用汽车,按载重吨位与载客座位折合的吨位合并计算。全年养路费的包干缴纳时间:货车不少于九个月

全年养路费的包干缴纳时间:客车、摩托车、畜力车不少于十个月全年养路费的包干缴纳时间:从事营运的拖拉机和农用柴油三轮车半年一次包缴的不少于四个月、全年一次包缴的不少于六个月;全年养路费的包干缴纳时间:兼营运输的农田作业拖拉机半年一次包缴的不少于二个月、全年一次包缴的不少于三个月。

承办处室

稽征站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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