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目录
单位:(公章)
序号
1
项目名称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公开形式
公示栏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长期公开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处室
运管站货运科
备注
2
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
实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运输条例》第十条: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承办
处室
运管站客运科
3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运管站综合科
4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5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
6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5项。
7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及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
公开
形式
范围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