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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站职权目录
发布时间:2008-5-15 作者:交通局
 

行政职权目录

 

单位:(公章)           

序号

1

项目名称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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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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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处室

运管站货运科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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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序号

2

项目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运输条例》第十条: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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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

处室

运管站客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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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3

项目名称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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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处室

运管站综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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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序号

4

项目名称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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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站综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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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序号

5

项目名称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公开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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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站综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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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6

项目名称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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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站客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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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7

项目名称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及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经营许可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

公开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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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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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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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

运管站综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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